四  川  鑫  天  律  師  事  務  所
四 川 鑫 天 律 師 事 務 所

案例一:债务承担

法律条例: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该案例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案件脉络

●人物:原告为甲,被告为乙,第三人为丙;

●事实陈述:甲乙双方均为旅行社,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乙向甲预定酒店房间共310间,共计241640元,而后乙方向甲方出具欠条载明乙方欠甲方241640元并约定分期支付。

原告:原告甲认为该债权债务很简单,有欠款的事实,并且有欠条作为证据(欠条具有广泛用途,借钱可以是其中一种原因,其它例如在履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服务合同等合同中,只要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都可以要求打其“欠条”)故欠条只要有一定的基础事实都能被法院认可并支持,原告认为该案清楚明了。

被告:被告乙视角认为,我虽然向甲出具了欠条但后面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丙偿还该债务以抵偿丙欠乙的债务。事实上该债务承担协议甲和丙都签字盖章了,乙起初并不同意,因为乙想让丙自己清偿其欠乙的债务,但是在开庭的时候又同意该协议。


争议焦点:

该债务承担协议是否生效?


律师意见:

乙在本案中是双重身份,既是甲乙之间的债务人也是乙丙之间的债权人。

关于债务承担丙自愿承担乙对甲的债务,该自愿承担不需要乙的同意,因为这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债权人甲同意即可。但该协议还涉及乙对丙的债权消灭,那么就需要乙的同意认可了。故当甲和丙对乙发出要约时乙应当承诺并将承诺送达,但是乙明确表示拒绝该协议未生效,事后乙又同意事实上是一个新的要约,那么就需要一个新的承诺才能实现。


结语

该案经过三次开庭,多次组织证据交换,历时将近一年时间,终于尘埃落定。

法院全面支持了我方律师意见,认为债务承担协议未生效,该债权应当由被告乙承担。最终判令被告乙承担还款责任并且还相应的判决被告应当支付未按期还款的迟延履行利息以及不履行判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欠款收回也得到了相应的利息支持。

分享到:

邮箱:1829971293@qq.com

电话:028-85880115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蜀锦路88号楚峰国际中心40层07号

四  川  鑫  天  律  師  事  務  所